失信被执行人 |
江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78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芜民二初字第00248号 |
案号 |
(2020)皖0221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芮世马、江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艾克兵玻璃货款4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7日始即立案之日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艾克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9元及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芮世马、江红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