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龙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81********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民初309-312号 |
案号 |
(2021)粤08执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630214600540】。一、被告廉江市英王俱乐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点播系统中删除原告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放映权的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表)二、被告廉江市英王俱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4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先锋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批系列案件受理费合计200元(按每宗案件50元计,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廉江市英王俱乐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