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海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405********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兴安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405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海彬赔偿原告崔井斌医疗费和二次手术费共计24185.46元、伙食补助费6350元、误工费38965.16元、鉴定费1260元,总计70760.62元,扣除被告秦海彬垫付的3021元,余款67739.6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734元,被告秦海彬负担交纳1493.48元被告常有君负担交纳120.51元,原告崔井斌负担交纳120.5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