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屈红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2********7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902民初555号 |
案号 |
(2021)甘0902执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肃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屈红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017年8月12日前以年利率6.09%计息,2017年8月12日后以年利率9.135%计息);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被告屈红金、屈生福、赵海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