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326********564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02民初252号 |
案号 |
(2021)赣0902执4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尹洪圣在本案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欧阳小辉投资款4615519元。二、被告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欧阳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98680元,由被告尹洪圣、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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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颜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628577281564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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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房管所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