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198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82民初1209号 |
案号 |
(2021)赣0982执2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谌志华购车款52629元及利息(利息2020年12月0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习晨威、孙建华、新余市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谌志华购车款118371元及利息(利息2020年12月0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被告习晨威在继承习利勇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谌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96元,由原告谌志华负担4502元,被告陈涛、习晨威、孙建华、新余市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94元(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2MA35KU198P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通洲办事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