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03********5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6民初4366号 |
案号 |
(2021)辽0106执3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圣菲罗兰木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三巽友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10万元为计算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邵雷就上述判决第一项与被告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圣菲罗兰木门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3元,由被告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圣菲罗兰木门厂、被告邵雷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