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913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706民初182号 |
案号 |
(2021)冀0706执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罗杰与被告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并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车位转让协议。二、被告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返还原告罗杰车位转让费150000元,分两期清偿。第一期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罗杰80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70000元。三、被告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能在2021年6月20日前清偿全部车位转让费,被告被告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给付原告赔偿款2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2988元,由被告石家庄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苗合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718361913R |
登记机关 |
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37号骏景家园2号楼1单元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