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孔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6********2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801民初3601号 |
案号 |
(2017)新2801执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巴州安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东辉货款51708元。本案诉讼费546.3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1-16 |
发布时间 |
2017-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