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28号 |
案号 |
(2021)皖0191执恢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8月28日,按月利率18‰计算,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0万元;三、被告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凯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凯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064元,由被告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N067612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美菱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