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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涡阳县加烨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05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9259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3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一、被告涡阳县加烨置业有限公司、郑国亮、李成贵、李洪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学敏以借款本金38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涡阳县加烨置业有限公司、郑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学敏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92元,减半收取计679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涡阳县加烨置业有限公司、李洪文、郑国亮、李成贵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洪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62106650405XB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涡阳县向阳路万象城小区商铺BT10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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