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立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1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601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秦羽借款133670元及利息(以13367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秦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0元、财产保全费1250元,合计4470元,由原告秦羽负担350元,被告马立新负担412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860元由本院退回2510元,被告马立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412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鉴定费5960元,由原告秦羽负担(此款被告马丽云、马佳已交纳,原告秦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被告马丽云、马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