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8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3745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2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本金79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1797203.43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之后利息按各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21年2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徐州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徐州润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贾汪区泓福路以北润阳.泓福壹号11-2-302(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贾汪区不动产权第0003148号,最高额主债权数额1177167.53元)、11-1-302(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贾汪区不动产权第0003149号,最高额主债权数额1206967.52元)、9-2-302(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贾汪区不动产权第0003150号,最高额主债权数额1173563.14元)、11-2-301(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贾汪区不动产权第0003152号,最高额主债权数额1182314.06元)、1-5-602(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贾汪区不动产权第0003153号,最高额主债权数额955030.64元)、12-1-302(不动产权证号:14苏(2017)贾汪区不动产权第0003156号,最高额主债权数额1015683.8元)、11-3-301(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贾汪区不动产权第0003157号,最高额主债权数额1183985.46元)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各自最高抵押额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徐州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支付律师费60000元;四、徐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润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柳秋歌、贾玉龙对被告徐州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7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对《融资额度协议》(编号为bc2018012600001178)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本金以11500万元为限);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086元,减半收取2480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043元。由被告徐州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百老汇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润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通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贾玉龙、柳秋歌负担,于本判决送达后七日内交15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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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贾万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785986825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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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梨园路1号A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