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02********3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802民初6104号 |
案号 |
(2021)闽0802执4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江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透支本金40989.96元、利息410.71元、违约金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0989.96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利息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