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志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3********2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202民初158号 |
案号 |
(2019)鄂0202执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志凯、王亚敏、黄石市凯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张红英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2月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董志凯、王亚敏、黄石市凯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4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董志凯、王亚敏、黄石市凯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鄂0202执80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44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