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福新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9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民终9215号 |
案号 |
(2021)粤1322执3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0217604243】。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惠州福新纸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惠州恒益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含锅炉)18104068.9元及违约金(以18104068.9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惠州恒益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921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惠州福新纸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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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键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22MA4UL8921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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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博罗县园洲镇梁屋村东江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