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3********53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02民初2376号 |
案号 |
(2021)粤0802执19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吴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蔡超。二、被告苏晓东、湛江市顺亿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昊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吴国强应偿还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四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