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汕头市德惠华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5********274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507民初1907号 |
案号 |
(2021)粤0507执1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00217601756】。一、被告汕头市德惠华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6,130,000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21日止的罚息277,270.12元、复利5309.14元,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编号为gdk47645012018009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不得计收罚息);二、被告汕头市德惠华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5,868,948.9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95,301.75元、罚息441,581.33元、复利15,023.33元,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编号为gdk476450120180001-cyzh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不得计收罚息);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对被告汕头市永倩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茂广居委茂二工业区北二街9号a幢坐北向南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潮阳字第3000021924号)、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横山工业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潮阳字第3000157805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范围内以26,912,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汕头市永倩服饰有限公司、林昭杰、林伟加、陈华荣、黄楚娟、陈家秀对被告汕头市德惠华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张泽璇以其与被告林伟加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汕头市德惠华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19.3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0元,合共诉讼费105,519.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德惠华公司、永倩公司、林昭杰、林伟加、张泽璇、陈华荣、黄楚娟、陈家秀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受理费98,519.35元,保全费5000元,向原告付还公告费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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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洪惜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13551704274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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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横山工业区B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