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1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92民初529号 |
案号 |
(2021)豫0192执3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协商,被告贾建平定于2021年2月3日以前向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支付诉讼费2099元,定于2021年4月15日以前向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0000元,定于2021年6月30日以前向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0000元,定于2021年9月30日以前向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1450.9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具体金额以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系统显示为准);二、被告秦梅英、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鹤壁运发运输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贾建平、秦梅英、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鹤壁运发运输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足额履行,则视为剩余贷款本息全部到期,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有权就剩余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具体金额以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系统显示为准)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四、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对被告鹤壁运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f17273、豫fg989挂牌半挂货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