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华美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722民初3105号 |
案号 |
(2018)皖0722执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华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枞阳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37384.04元;并以6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66%计息。二、原告枞阳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华美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华美服饰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枞阳县义津镇义东村建筑面积8273.63㎡的房屋[房地权证枞阳字第00004742号、房地权证枞阳字第00004743号、房地权证枞阳字第00004744号、房地权证枞阳字第00010099号]及随房产抵押的土地使用权16004.1㎡[枞国用(2004)字第011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上海衍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顾旭、陈志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华美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23元,由安庆华美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衍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顾旭、陈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时间 |
2018-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62752972662N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义津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