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悦然饮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6********210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9民初338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大庆悦然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庆悦然饮料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即向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固定股息257,500元;二、彭国昌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1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22元(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大庆悦然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黑龙江省大正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彭国昌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国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21560610210J |
登记机关 |
大庆市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