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丰镇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9********535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0981民初116号 |
案号 |
(2021)内0981执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镇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丰镇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利俊支付利息损失31471.25元,违约金26748.88元,合计58220.13元。二、驳回原告宋利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计1227元,由被告丰镇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4元,由原告宋利俊负担6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镇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981065042535F |
登记机关 |
丰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丰镇市电厂生活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