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9********488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922民初3296号 |
案号 |
(2021)川0922执2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578,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以2,87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57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二、由被告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洪成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0元;案件受理费33,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300元,由被告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三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922052180488J |
登记机关 |
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射洪县沱牌镇滨江路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