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丽波酒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8********26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民初557号 |
案号 |
(2021)粤08执9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湛江丽波酒店偿还申请执行人吴靖本金人民币1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2017年7月31日前未付利息人民币1135807元;2、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人民币80.52万元;3、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利息人民币97405元;4、自2021年3月16日起利息按15.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郑景荣对被执行人湛江丽波酒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湛江丽波酒店、郑景荣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42.46元和执行费人民币337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