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翟晓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24********0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802民初5581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4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翟晓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凯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7年6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0元,减半受取6525元,由原告王凯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