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802民初5024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恢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建锋、陈仙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栋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1月11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国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747元,由被告张建锋、陈仙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