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玉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6********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6民初7173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5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8月18日的贷款本金86394.15元、利息及滞纳费9126.47元及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费(利息、滞纳费均按照《[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约定进行计算,利息、滞纳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支付律师费2592元;二、如被告赵玉林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偿还本息义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被告赵玉林欠付的上述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范围内对被告赵玉林名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兴华苑小区绿荫2幢1单元5层14号(不动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1000113255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担保债权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