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新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4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再1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青秀、侯新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再审申请人李玲(原审原告)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计算方法分别为:以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20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0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