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221********0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2民终734号 |
案号 |
(2021)晋0221执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2020)晋022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二、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晓华、朱文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306.7元;三、景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晓华、朱文玲各项经济损失361212.6元。四、景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晓华、朱文玲各项经济损失9030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353元,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1658元,景伟负担5430元,景磊负担13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