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4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刑初6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力犯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34年7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执行。)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力非法所得91079元,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蓝色oppo直板手机一部,作为接受赃款的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