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正定县华海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民初562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新乐市庆华汽贸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庆岭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被告齐月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正定县华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庆岭借款1983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冯庆岭对被告齐振庆、齐月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实收3275元),由被告新乐市庆华汽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355元、被告正定县华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齐月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3601032745H |
登记机关 |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正定县东安丰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