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4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568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恢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洪凯、朱婷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549956.91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4月2日共计59107.78元,自2019年4月3日起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月利率8.156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款应于2019年5月3日前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49956.91元及律师费300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产生全部欠付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利随本清);二、被告洪凯、朱婷如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期还款,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对被告洪凯名下坐落于蚌埠市东城师范府邸7号楼2单元6层602号房产(产权证号:199711号)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