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洪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02********4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2501民初729号 |
案号 |
(2021)内2501执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二连市衡源汽贸有限公司、张洪军应给付原告李桂新工程款共计200万元,于2021年8月1日开始每月给付10万元,直至给付完毕为止,如任何一期未按时给付,被告有权就剩余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080元由原告李桂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