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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02********4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2501民初729号
案号
(2021)内2501执7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二连市衡源汽贸有限公司、张洪军应给付原告李桂新工程款共计200万元,于2021年8月1日开始每月给付10万元,直至给付完毕为止,如任何一期未按时给付,被告有权就剩余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080元由原告李桂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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