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乐瑞展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96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民初514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俊玲与被告新乐市瑞展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新乐市台北地下商业街租赁协议及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购铺还款协议。二、被告新乐市瑞展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俊玲购房款15254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9年1月23日始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新乐市瑞展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43296996624 |
登记机关 |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乐市新华路中段(地税局斜对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