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慧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1********2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2401民初337号 |
案号 |
(2021)吉2401执2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贾慧敏给付徐小妹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二、张淑丽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淑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贾慧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贾慧敏、张淑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