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61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21民初167号 |
案号 |
(2021)赣0704执1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袁园、施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立栋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58868.5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二、限被告袁园、施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立栋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范立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袁园、施网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