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荆州赛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002民初882号 |
案号 |
(2017)鄂1002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家洛、荆州市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梦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熊运华借款5000000元。二、被告陈家洛、荆州市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梦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熊运华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5月16日止的利息损失886666.66元;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熊运华支付利息。三、被告荆州赛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曹红萍对被告陈家洛的借款50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时间 |
2017-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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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红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00058145237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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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