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121民初2779号 |
案号 |
(2020)浙1121执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青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按月利率10.093749‰计收,对合同期限内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5.1406235‰计收复息,罚息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1406235‰计收),自愿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10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清偿全部剩余本息;二、被告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徐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徐健负担(诉讼费已由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徐健于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四、若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徐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210641509054 |
登记机关 |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青田县高市乡练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