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121民初2340号 |
案号 |
(2020)浙1121执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青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截止2019年3月28日止,尚欠利息890506.25元,罚息624601.29元,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0.687499‰计收复息,罚息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687499‰计收),自愿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10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清偿全部剩余本息;二、被告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徐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徐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则依法拍卖、变卖毛遇雄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青阳路以东、蓉城路以南蓉城茗苑4#楼105,105二层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池字第01061647B号,土地证号:池土国用(商品房)第4760/2010号),所得款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优先受偿;四、本案受理费64406元,减半收取32203元,由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徐健负担(诉讼费已由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徐健于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 五、若被告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毛遇雄、徐康、卢少池、徐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210641509054 |
登记机关 |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青田县高市乡练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