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沂源县新诺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3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23民初1004号  | 
    
案号  | 
      (2019)鲁0323执1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沂源明和粘合剂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1998609.84元、利息330204.69元及自2016年5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1998609.8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沂源县新诺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沂源县万泉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宋忠旭、杨树兰、董继祯、刘菊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沂源明和粘合剂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各项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31元减半收取12715.50元,由被告山东沂源明和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兴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沂源县城保丰路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