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4C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0841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7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杜锦秋借款本金0.8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时间 |
2020-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兴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83MA192N4C48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吉祥小区1号楼6号门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