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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祁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6********5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82民初2967号
案号
(2021)苏0982执16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祁建军、邹冬兰共同偿还原告邓亮借款7.5万元,并承付该款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黄志娟对被告祁建军、邹冬兰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驳回原告邓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祁建军、邹冬兰、黄志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3263610013162732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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