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1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2民初15114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137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宝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湘辉支付加工款本金1000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宝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湘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的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3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宝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