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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裕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7********0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85号
案号
(2020)皖1525执恢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裕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朱成俊借款本金87500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500元的利息,从2013年2月5日即2012年农历12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85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月26日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方裕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朱成俊借款本金11000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2年8月26日至清偿之日止)。如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被告方裕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3-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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