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裕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7********0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85号 |
案号 |
(2020)皖1525执恢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裕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朱成俊借款本金87500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500元的利息,从2013年2月5日即2012年农历12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85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月26日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方裕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朱成俊借款本金11000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2年8月26日至清偿之日止)。如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被告方裕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