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金都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812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714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1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0年6月3日,被告徐州裕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被告徐州裕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前一次5性偿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2020年6月4日之后结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各项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原告电脑系统显示的数额为准);二、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丰县中阳大道北,东外环西,健康路南金都装饰城三期a区20#商业楼1-140、138、238、240室和罗又彰名下位于金都国际装饰城2#楼1-108、208室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上述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三、被告江苏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徐州金都蓝海仕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州金都物流有限公司、罗国征、谷奎对被告徐州裕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0400元,由被告徐州裕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徐州金都蓝海仕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州金都物流有限公司、罗国征、谷奎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正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578102812B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丰县金都国际装饰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