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0********89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民终5269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8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李宁退还押金135443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李宁支付违约金50000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宁退还广告位费4500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宁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五、驳回原告李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75元,由原告负担9416.82元,被告负担7958.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黎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6947078946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7号16C05自编A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