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6********4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8404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3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袁建国向广州湘旗针车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3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至上述货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广州湘旗针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由袁建国负担。袁建国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湘旗针车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