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3********1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10964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89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13536.21元及车辆留购名义价款100元;二、被告张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分别以第13期未付租金1518.72元,第14期未付租金1398.26元,第15期未付租金7783.09元,第16-21期每期租金15016.4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分别自每期租金支付日次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租金支付日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每月15日);三、被告刘飞对被告张冲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6元,由被告张冲、刘飞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张冲、刘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