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2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7087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7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军签订的编号为dcb00222519098849的《汽车贷款合同》于2021年4月23日解除;二、被告郭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剩余贷款本金60000元、截至2021年4月23日的利息3326.15元、罚息5696.19元及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的罚息(以欠付本金60000元作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13.365%计算),违约金8000元,但以上利息、罚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1.5元,由原告负担50元,郭军负担831.5元,由其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径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