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博石轩奇石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46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3民初1268号 |
案号 |
(2019)湘1023执1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 000元,罚息26 040元,2019年5月12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二、限被告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0日内支付原告曹素菱、曹素菁律师费30 000元;三、被告郴州市博石轩奇石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曹素菱、曹素菁要求被告彭礼健、杨丹、马鹏、曹雅琴对被告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4元,减半收取5302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322元,由被告郴州市林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礼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湖分局 |
注册地址 |
郴州市青年大道湘南风情康居园商业门面6栋2号 |






